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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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凉州区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稷山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4民初72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甘H-×××××(甘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商业险内赔偿被上诉人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车损费、施救费、车损鉴定费、拖车费、交通费等共计22069.5元;

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凉州区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晋M-×××××(晋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交强险内赔偿被上诉人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的车损费、施救费、车损鉴定费、拖车费、交通费2000元;商业险内赔偿被上诉人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的车损费、施救费、车损鉴定费、拖车费、交通费等共计49495.5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22元,共计3389元,由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25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负担5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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