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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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1120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随州市荣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赔偿原告194530.80元,二者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0.00元,减半收取即6510.00元,保全费2200.00元,合计8710.00元,由被告随州市荣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负担5220.00元,由原告负担34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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