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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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
| 类型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59446.92元(利息截至2018年7月17日),本息共计559446.92元,至2018年9月28日以前每顺延一日利息为205元,从2018年9月29日以后每顺延一日利息为307.50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麟书 审 判 员 白宇川 人民陪审员 郭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丹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