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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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65.54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8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10元,被告***负担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草萍

人民陪审员  曾雪云

人民陪审员  邓振雄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宁 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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