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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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新疆蓝天大鹏钢结构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乌市国土资监执罚[2017]26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新疆蓝天大鹏钢结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蓝天大鹏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 琳 人民陪审员 王雪峰 人民陪审员 宋 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鹏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