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
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03民初17号

原告: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甘肃众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农商行)与被告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昌奔马公司)、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昌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金昌奔马公司、金化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前连带偿还原告金昌农商行借款本金1080万元,支付截止2020年1月31日的利息557235.89元、逾期利息2586465元、复利215793元,以及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6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原告金昌农商行与被告金昌奔马公司、金化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金昌农商行向金昌奔马公司提供借款108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5.1%,逾期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借款利率计收复利。金化公司为上述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借款合同签订后,金昌农商行向金昌奔马公司发放贷款1080万元。截止2020年1月31日,金昌奔马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080万元、利息557235.89元、逾期利息2586465元、复利215793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前连带偿还原告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0万元,支付截止2020年1月31日的利息557235.89元、逾期利息2586465元、复利215793元,以及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65%计算的逾期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6757元,减半收取53378.5元,由被告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新平

审判员  王希望

审判员  冯保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文贤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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