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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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 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03民初17号 原告: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甘肃众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农商行)与被告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昌奔马公司)、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昌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金昌奔马公司、金化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前连带偿还原告金昌农商行借款本金1080万元,支付截止2020年1月31日的利息557235.89元、逾期利息2586465元、复利215793元,以及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6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原告金昌农商行与被告金昌奔马公司、金化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金昌农商行向金昌奔马公司提供借款108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5.1%,逾期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借款利率计收复利。金化公司为上述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借款合同签订后,金昌农商行向金昌奔马公司发放贷款1080万元。截止2020年1月31日,金昌奔马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080万元、利息557235.89元、逾期利息2586465元、复利215793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前连带偿还原告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0万元,支付截止2020年1月31日的利息557235.89元、逾期利息2586465元、复利215793元,以及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65%计算的逾期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6757元,减半收取53378.5元,由被告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新平 审判员 王希望 审判员 冯保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文贤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