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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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蒙羊种源科技有限公司 阿拉善左旗和羴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锡大农牧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蒙羊肉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拉善左旗和羴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1月6日的利息30000元、逾期违约金85333元;支付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时止,以未支付的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 二、被告***、被告蒙羊肉业公司、被告蒙羊种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呼和浩特锡大农牧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阿拉善左旗和羴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2元,由被告阿拉善左旗和羴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蒙羊肉业公司、被告蒙羊种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呼和浩特锡大农牧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