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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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大唐普惠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本金1000000元、利息9166.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9166.66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名下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三路6号御景城市花园雅兰轩首层122号商铺,123号商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82.50元,由被告佛山市银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鲍国雷 人民陪审员 吴玉珍 人民陪审员 李景裕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钟尹思 法庭记录员文柴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