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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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47701元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1301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8元(原告预交1909元),由原告***负担36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1036元,被告***负担2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磊 人民陪审员 邝丽梅 人民陪审员 张琼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桂泽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