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平区汇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陈再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金平区汇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及以借款500万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按月利率0.96%计算的利息、以借款500万元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44%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陈再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89.6元,由被告***、被告陈再喜负担。被告***、被告陈再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被告***、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陈再喜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再喜负担。被告陈再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管辖权异议受理费。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被告陈再喜、被告***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向报社交纳,被告***、被告陈再喜、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汕头市金平区汇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告费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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