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平区汇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陈再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金平区汇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及以借款500万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按月利率0.96%计算的利息、以借款500万元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44%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陈再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89.6元,由被告***、被告陈再喜负担。被告***、被告陈再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被告***、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陈再喜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再喜负担。被告陈再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管辖权异议受理费。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被告陈再喜、被告***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向报社交纳,被告***、被告陈再喜、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汕头市金平区汇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告费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