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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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302民初154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302民初154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临沂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180875.04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68元,由上诉人临沂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536元,由上诉人***负担25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8元,由上诉人临沂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536元,由上诉人***负担25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