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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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取回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668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一、确认原告山东飞越起重搬运装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工业品总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和原告山东飞越起重搬运装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工业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二、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668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山东飞越起重搬运装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预收201800元,实收100元,由临沂市工业品总公司、临沂市工业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款201700元予以退回; 二审案件受理费预收201800元,实收100元,由临沂市工业品总公司、临沂市工业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款201700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