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荆门市宏权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荆门市富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荆门市君正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瑞鑫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荆门市富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XXXX元; 二、被告襄阳瑞鑫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何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荆门市富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XXXX元; 三、驳回原告荆门市富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6元,减半收取3143元,由原告荆门市富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35元,被告襄阳瑞鑫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何德军负担78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州支公司负担1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的,标的款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收款人全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001666053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