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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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华砚(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工程款九万三千九百六十六元二角九分; 二、原告(反诉被告)华砚(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工程修复费用七十一万六千二百七十二元五角五分;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华砚(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费、水费、燃气费二万七千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华砚(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168元,由华砚公司负担7693元(已交纳),由***负担475元(已由华砚公司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华砚公司)。 反诉案件受理费9481元,由***负担3529元(已交纳2493元,剩余10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华砚公司负担5952元(已由***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黎伟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雅雯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