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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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华砚(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工程款九万三千九百六十六元二角九分;

二、原告(反诉被告)华砚(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工程修复费用七十一万六千二百七十二元五角五分;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华砚(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费、水费、燃气费二万七千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华砚(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168元,由华砚公司负担7693元(已交纳),由***负担475元(已由华砚公司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华砚公司)。

反诉案件受理费9481元,由***负担3529元(已交纳2493元,剩余10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华砚公司负担5952元(已由***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黎伟伟
人民陪审员   赵 炳
人民陪审员   柴清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雅雯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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