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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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青岛驿路同行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医疗费7630.55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误工费5855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1800元及鉴定费3286元,以上共计198478.55元; 二、青岛驿路同行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医疗费113693.55元、残疾赔偿金249624元、误工费53209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3600元及鉴定费5000元,以上共计428726.55元; 三、青岛驿路同行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交通费6436元、公证费1500元,以上共计7936元; 四、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青岛驿路同行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已预交),由青岛驿路同行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文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锦林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