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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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吉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余江隆顺物流有限公司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漳州隆顺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29999.71元,并从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二、被告漳州隆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余江隆顺物流有限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漳州隆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余江隆顺物流有限公司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被告漳州隆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余江隆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