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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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石太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天易外贸货源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华运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债务即“贷款本金39625793.39元及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山西华运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923.82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