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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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北京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703.96元、营养费296.04元,合计1万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670元、误工费13920元、护理费84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23790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3203.96元、鉴定费2080元,合计5283.9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北京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7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