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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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医院 宝鸡市启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0857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3765.6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法医鉴定费48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1482元,由原告***承担1037.4元,由被告***、被告宝鸡市启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