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设备18#模板400米100块,20#模板240米60块,40千瓦发电机一台,设备电脑控制箱一个,并给付违约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如不按期返还上述设备,被告***则按双方认可的价格88000元予以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9元,减半收取3134.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54.50元,由被告***负担1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