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返还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设备18#模板400米100块,20#模板240米60块,40千瓦发电机一台,设备电脑控制箱一个,并给付违约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如不按期返还上述设备,被告***则按双方认可的价格88000元予以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9元,减半收取3134.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54.50元,由被告***负担1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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