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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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铜川市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欠款2654276.95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以8717088.9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二部分以2654276.95为基数,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81元,减半收取22590.5元,由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22139元,由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