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鼎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铜川市印台区新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203执372号 西安鼎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区新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鼎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新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3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新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鼎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8552.0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3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31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