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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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7942212号、第7942227号、第13629864号、第13629886号、第13629924号、第13630016号、第13630066号、第14663342号、第24360360A号、第24360201号、第24360472号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侵害商标权行为在黄页88网(www.huangye88.com)、搜了网(www.51sole.com)、慧聪网(www.hc360.com)首页连续三日刊登声明,为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合理开支13488元; 四、被告***对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0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负担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