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赣州传化南北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敦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君疏影建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君疏影建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运费178300元及违约金(以1783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付清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君疏影建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95元,由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君疏影建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优

人民陪审员  汤惠连

人民陪审员  朱小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晓嘉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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