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京发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京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20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利息4242700.11元,并自2018年7月1日按月息10.291667‰上浮50%计收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唐山市丰润区京发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013.5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京发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