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京发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京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20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利息4242700.11元,并自2018年7月1日按月息10.291667‰上浮50%计收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唐山市丰润区京发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013.5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京发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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