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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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和被告临清市远征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75377.90元给原告李奇祥、李树成、李树钦、李树佩。 上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上诉人临清市远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