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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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和被告临清市远征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75377.90元给原告李奇祥、李树成、李树钦、李树佩。

上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上诉人临清市远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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