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防城港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上思县桂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19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暂计至2020年9月8日的利息为1126069.51元,2020年9月9日至还清本案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编号为88760218170684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被告广西上思县桂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88760215087438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项下的逾期贷款利息95122.62元; 三、原告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防城港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给其且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半岛太平坡火烧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防港国用(2000)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桂(2018)防城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454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534元,由被告广西上思县桂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防城港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068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