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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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新坤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新坤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10000元; 二、被告新疆新坤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70520元; 三、被告新疆新坤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8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公告送达费460元,由被告新疆新坤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李 艳 人民陪审员林永清 人民陪审员张永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严晓芸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