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漳平市联顺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漳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计395550.19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已支付的1万元可予以折抵);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漳平市联顺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4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5元,减半收取3712.5元。由***负担4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负担3312.5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