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 平顶山市恒丰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市恒丰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货款损失3930962元、饲料损失为177666元、药品损失为51532元、猪苗运费损失为9720元、饲料运费损失为1860元、代养费损失为150000元; 二、驳回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29元,由平顶山市恒丰牧业有限公司负担20640元,由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负担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