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昱晟账务管理有限公司
河源市为友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源市为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昱晟账务管理有限公司货款229000元及起诉前的违约金53153.1元,共计282153.1元;

二、被告河源市为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昱晟账务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后的违约金(以22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67.5元、保全费1930元,由被告河源市为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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