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
山西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5360.87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为3608.3元,自2020年7月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以其抵押的林州市开元办事处长春大道222号奥林花苑小区1幢1单元901号房产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有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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