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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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六盘水凉交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 |
| 类型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3218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321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8元,由原告***承担150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承担35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承担3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