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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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秀华欠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借款本金2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高秀华向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支付利息(期内利息:以2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按月利率7.06875‰计算;逾期利息:以29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7.06875‰加收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张连美、***、代长秀、***、白桂梅在4425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计2863元,由被告***、高秀华、***、张连美、***、代长秀、***、白桂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