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正宁县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正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甘1025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正宁县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红霞,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5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履行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2020)甘1025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5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