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博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博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五年三月二日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460.94元、生活垃圾清运费20.47元,共计1481.41元。 二、驳回北京博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殷文辉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秦华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