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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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文山市兴瑞水泥制品厂的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文山市兴瑞水泥制品厂负担。反诉费14820元,减半收取74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文山市兴瑞水泥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