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
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
重庆乐居优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334867.74元,小计454867.74元。

二、原告***治疗中非医保用药开支费用3093元,由被告***赔偿。

三、本案鉴定费用由被告***赔偿原告***2064.36元。

四、原告***在忠县人民医院的护理费300元、在重庆住院雇请护工的中介费500元,共计800元,由被告***承担。

五、以上费用兑现时,抵扣被告***、平安忠县支公司分别垫付的10141.88元、40031.34元后,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410651.88元,支付被告***4184.52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