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牧联易购科贸(北京)有限公司
哈尔滨大北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牧联易购科贸(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大北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536853.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牧联易购科贸(北京)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大北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97元,由被告牧联易购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曲育京

人民陪审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李建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青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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