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牧联易购科贸(北京)有限公司 哈尔滨大北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牧联易购科贸(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大北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536853.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牧联易购科贸(北京)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大北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97元,由被告牧联易购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曲育京 人民陪审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李建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青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