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索爱普天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索爱普天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索尼移动通信产品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