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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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华弘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材料价格上涨差额损失28757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97元,鉴定费50000元,共计79897元,由被告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