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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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一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海亮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一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亮置业有限公司租金708163.27元、物业服务费59452.98元、电费7259.12元,以上合计774875.37元; 二、被告浙江一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亮置业有限公司分别自2019年12月16日起以欠付租金708163.2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以欠付物业服务费59452.9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杭州海亮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4元,减半收取6947元,由被告浙江一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