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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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东信烟花股份有限公司 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登记在湖南东信烟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浏阳市行政中心西北角的90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邓 嫣 人民陪审员 邹 科 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黎红玉 书记员黎红玉(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