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区毛纺织企业集团公司 佛山市南海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联智富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编号:农信保借字[平东]第064003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594720元,并从2005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6903%以本金为基数计付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不含罚息)为基数计付复利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联智富投资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编号:农信保借字[平东]第064004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592950元,并从2005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6903%以本金为基数计付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不含罚息)为基数计付复利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联智富投资有限公司;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编号:农信保借字[平东]第064005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暂计至2015年12月20日的借款本金1580000元、利息117882元、罚息145423.2元、复利8571.39元,并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6903%以本金为基数计付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不含罚息)为基数计付复利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联智富投资有限公司; 四、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毛纺织企业集团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联智富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7696.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6876.69元,由被告负担150819.8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150819.83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