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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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2539.69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00元、营养费2916元、残疾赔偿金158196元、残疾辅助用具费98元、误工费47917元、护理费10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959.6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86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331586.29元的80%为265269.03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丰货运中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19元,由原告负担2092元、被告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