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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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康达尔牧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沙县谢氏养殖兽药经营部支付货款295109.8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沙县谢氏养殖兽药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28元,由原告沙县谢氏养殖兽药经营部负担5964元,由被告厦门康达尔牧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64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沙县谢氏养殖兽药经营部负担3004元,由被告厦门康达尔牧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96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