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盛鑫吉泰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马各庄建材市场中心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乡分理处账号为×××内存款2498589.71元。

保全费五千元,申请人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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