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博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博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惠康嘉园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xx室自2015年4月4日至2015年11月10日的物业管理费及生活垃圾清运费,共计1698.03元; 二、驳回北京博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