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正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甘1025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正宁县人,住***。 被执行人:李新锋(曾用名李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正宁县人,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6600元本金,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现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