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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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上善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安市供销社(集团)总公司代清偿款908.0856万元;被告江苏万里行农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清食品淮安有限公司、***、***各对被告江苏上善果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淮安市供销社(集团)总公司代清偿款908.0856万元中的151.3476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66元,由被告江苏上善果业有限公司、江苏万里行农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清食品淮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94) 审 判 长 刘立卫 人民陪审员 徐永庆 人民陪审员 林锦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金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